2007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含最新详解)
汇学考研

一、名词解释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成员权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等。

2.西周五刑

答:西周五刑即奴隶制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二、简答题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两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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